淄博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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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物馆捐赠管理制度(试行)

2021-01-08 淄博市博物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淄博市博物馆捐赠,规范淄博市博物馆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淄博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淄博市博物馆,全称为淄博市博物馆,是淄博市保护、陈列、收藏和研究历史文物的综合性博物馆。主要职能包括文物收藏、文物修复、陈列展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文创开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淄博市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淄博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淄博市博物馆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淄博市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第六条  淄博市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淄博市博物馆无偿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淄博市博物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

    第七条  淄博市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淄博市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数量,如捐赠类别为文物,淄博市博物馆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

    (二)淄博市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淄博市博物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八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淄博市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  淄博市博物馆根据捐赠人对淄博市博物馆的贡献大小,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一)授予捐赠证书;

    (二)捐赠情况在淄博市博物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布宣传;

    (三)对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四)捐赠文物展出的,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十条  淄博市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应用于淄博市博物馆场馆建设、文物征集、文物保管和保护、陈列布展及博物馆数字化管理投入等,但捐赠人与淄博市博物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淄博市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淄博市博物馆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淄博市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淄博市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需要留存资料的,可以拍照、制作拓本、绘图,淄博市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淄博市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十三条  淄博市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淄博市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淄博市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淄博市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六条  捐赠人向淄博市博物馆捐赠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境外向淄博市博物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淄博市博物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