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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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2021-02-01 淄博市博物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的文物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可移动文物,征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反映淄博地区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社会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代表性实物;

(二)反映历史时期政治制度演变、经济发展、各阶层

生活状态的代表性实物与相关资料;

(三)反映近现代淄博社会变革、近代化进程以及民间

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代表性实物与相关资料;

(四)反映近代以来淄博人民在反抗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代表性实物

与相关资料;

(五)具有科学价值的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矿石标本;

(六)与我馆性质和宗旨有关、有助于丰富馆藏资源、符合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第三条 成立由馆领导、文物保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藏品征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征集全面工作。征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文物征集来源的联络和确认;

(二)负责文物的初步拣选和鉴定,提交文物征集工作

计划;

(三)负责聘请省内文物鉴定专家对拟征集文物进行真

伪鉴定和价值评估;

(四)在文物征集完成后,及时填写入藏凭证,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完成文物总账和分类账的填写,建立文物藏品档案。

第二章 文物征集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文物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购买;

(三)依法交换、调拨;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捐赠分为无偿捐赠和有偿捐赠两种形式。我馆

欢迎合法持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向我馆无偿捐赠文物。

对无偿捐赠文物的捐赠者,我馆将颁发捐赠证书。对无偿捐赠文物价值特别重大的捐赠者,我馆将为其举办一定形式的捐赠仪式,并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奖励。

向我馆有偿捐赠文物的,由文物持有者与我馆共同协商确定奖励金额,并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奖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文物鉴定专家小组确定的文物价值的三分之一。对有偿捐赠文物的捐赠者,我馆亦将颁发捐赠证书。

第六条 收购社会流散文物、个人所有文物和文物商店

销售的文物时,坚持持有者自愿出售的原则,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对文物拍卖企业拟拍卖的珍贵文物,可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拟拍卖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并由我馆与文物委托人协商确定文物的收购价格。

第七条 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与其他国有文物收

藏单位进行馆际文物交换。

第八条 对所有拟征集的文物,聘请省内文物鉴定专家

委员会在正式征集之前进行真伪鉴定和价值评估。对拟征集文物进行鉴定时,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九条 参与文物征集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事业

心和责任心,顾全大局,大公无私,共同做好文物征集工作。

第三章 文物征集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文物征集资金由政府划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文物征集资金用于支付捐赠者的奖金、文物

收购费,以及文物征集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专家鉴定、差旅等费用。

第十二条 征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应以合法发票

作为结算凭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