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1000元以上使用转账支票结算。
2.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有条件使用公务卡支付的业务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请及时提前与财务人员联系,否则不予报销。
3.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4.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5.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能进行报销。
6.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条,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分别由馆长、分管馆长、部室主任、经办人签字后交财务人员报销。
7.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部门报销。
8. 各部科室的办公支出必须通过办公室进行公务卡结算,办公室凭发票、POS机小票、明细到财务科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