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物馆文物入藏
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一、文物入藏标准
(一)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二) 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 反映某一个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 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五)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区、各名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七) 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 古旧图书中有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九)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 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二、文物征集工作流程
我馆文物征集工作流程如下:
1、根据经费及馆藏缺环、陈列展览、课题研究等实际情况,参照文物入藏标准,制定详细的征集收购计划;
2、报征集领导小组,并由专家组论证;
3、最后由我馆专门收购机构,组织相关文物专业收购人员进行收购入藏。